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通俗
发布时间:2024-07-25 14:08:56 理财知识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质押和留置的区别通俗
1. 成立条件的不同质押
质押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担保方式,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
留置
留置则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方式,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是源自法律规定。
2. 占有的条件的不同质押
质押在设定时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债务人仍保有担保物的占有权利。
留置
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法占有方可成立,债务人无法继续行使该财产的占有权利。
3.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不同质押
质押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担保物,即债务人用来担保债务的动产或权利。
留置
留置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被留置的财产,债权人有权留置已占有的财产作为担保。
4. 权利的实现方式的不同质押
质押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担保物,以实现债权的追偿。
留置
留置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留置已占有的财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5. 消灭方式的不同质押
质押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按约解除质押时消失,债权人无法再行使质押权。
留置
留置在债权人获得清偿后消失,担保的财产归还债务人,留置权自动消灭。
质押和留置虽然都是担保方式,但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方式和消灭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债权人在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以达到最佳的担保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