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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1 19:03:04 理财知识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1. 引言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2. 试点企业及适用范围

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3. 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

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出具由代理银行和境外参加银行签署的同业往来协议。

4. 跨境人民币清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包括在上海等5地的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

5. 人民币结算渠道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境内代理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通过人民币NRA账户实现。

6. 试点调控与资金流动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地区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7. 管理办法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规范企业和商业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办法》。

以上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其相关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清晰地归纳了在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